北京農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7 20:11:58北京農學院
北京農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農學院普通本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北京農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北京農學院。
第五條 辦學性質:北京市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研究生(含專業碩士)以及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八條 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北農路7號。
第三章 招生機構
第九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教務處、學生處等部門和人員參加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農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紀檢等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北京農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農學院普通本科和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農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在網上進行,按照招生計劃人數錄取考生,參照各省的生源情況確定我校在當地的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100%–120%之間。
第十四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錄取。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將依次從后續志愿的考生中擇優錄取。錄取時,一志愿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即按照專業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二志愿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按照分數高低依次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考生所報專業不能滿足但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學校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檔錄取時,對有加分項目的考生,有多項加分的,加分項目只取一項最高分計算。
第十七條 考生的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色盲色弱考生限報我校生物技術、生物工程、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農業資源與環境、動物科學、動物醫學、園林、藝術設計、林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獸醫、園林工程技術、會展策劃與管理等專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限報我校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等專業。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時,各專業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條 中外合作辦學業類專業、高職專業部分課程英語授課,其他專業不限。
第二十條 根據學校專業性質和培養目標的要求,學校不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文件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束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園網上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學校招生信息網站查詢。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一律按學年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按北京市教委和市物價局審定的標準執行。
普通類本科:涉農類專業學費免收;非農理工本科專業4600元/年,文理兼收的本科專業4200元/年。
藝術類本科:藝術設計(城市環境藝術方向)本科專業10000元/年。中英合作類本科:國內24000元/年,最后一年在英國的學費、住宿費按英國標準交納。
高職類: 6000元/年。
住宿費:900元/年,1200元/年。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獎學金、勤工助學、助學貸款等配套制度,鼓勵和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1、市級三好生、市級優秀學生干部500元。
2、農科類獎學金:特等獎2000元、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500元,三等獎300元。
3、專業獎學金: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500元、三等獎700元。
4、非農類獎學金:特等獎4000元、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
5、國家獎學金:品學兼優的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8000元。
6、國家勵志獎學金:家庭貧困,成績優秀學生,可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7、北京市國家助學金:特困生可獲得北京市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1600-3200元。
7、臨時性困難補貼:每次不超過600元。
8、助學貸款:學校積極為每位特困學生辦理助學貸款手續。
9、勤工助學:學校鼓勵勤工助學,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80799334、80799048、80799505、80794735
傳 真:010-80799334
網 址:www.bua.edu.cn
電子郵箱:buazsb@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北農路7號 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0220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北京農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