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15年河北高考優惠加分項目調整政策(2)
2015-04-15 17:12:44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第三部分是取消和調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項目有3項,分別是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僑眷高知子女。按照國家“大幅減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項目”、“鼓勵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僑眷高知子女加分項目和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項目,保留農村獨生子女加分項目,加分分值不變,加分范圍只適用于我省省內高校招生。具體為:
1.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屬于國家“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擴大,是國家要求清理和減少的地方性加分項目,因此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改按國家規定,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僑眷高知子女,屬于國家“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擴大,是國家要求清理和減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因此項加分為省人大立法,待相關法律程序辦理后執行。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根據國家規定,錄取時,對于同時符合多種國家加分條件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同時具備國家和我省加分條件的考生,投檔時,省外院校使用國家加分,省內院校使用國家加分與省內加分最高一項。即:按考生統考總分基礎上增加優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通知》還明確了國家關于優先錄取的規定,具體為: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通知》規定,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查,要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優惠加分工作流程,并按照有關規定,加大資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督效度,切實做好考生優惠照顧信息的驗證和公示工作。有關資格審查及違規處理辦法,將與省直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另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