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商貿學院招生章程
2019-05-27 10:27:59陽光高考
2019年湖北商貿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湖北商貿學院;國標代碼:13247。
第三條 學校地址:武漢校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634號 (郵編:430079);咸寧校區,咸寧市高新區賀勝路508號(郵編:437100)。
第四條 辦學層次及性質: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舉辦全日制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招生對象:普通高中及中職畢業生。
第六條 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考評,擇優錄取。
第七條 修完學校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湖北商貿學院普通本、專科學歷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湖北商貿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招生工作。
第九條 學校招生考試辦公室是學校招生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省招生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校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并接受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進行本、專科招生。預留計劃作為機動指標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不平衡問題,嚴格按照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錄取符合條件的生源。
第十二條 學校收費按當年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批次和資格線進行錄取,錄取分數根據各地生源情況適當上浮。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規則:沒有組織校考的專業,在執行各省(市、區)相關錄取政策前提下,實行專業成績優先錄取原則。組織校考的專業,實行文化過資格線,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原則(若專業成績同分,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者,文化成績也相同者,依次按語、數、外成績排序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調閱檔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時不受外語語種限制(英語類專業除外),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語組織外語教學。
第十七條 在非平行志愿錄取中,生源充足的情況下,我校原則上不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條 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學校盡可能滿足考生第一志愿。若因招生計劃限制,不能滿足第一專業志愿而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由學校依次調劑到其他志愿所報專業。
第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優錄政策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對考生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