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藝術職業大學招生章程(2)
2024-05-28 20:54:54成都藝術職業大學
第十三條學校在四川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通過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的方式向社會予以公布,同時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發布。
第四章錄取
第十四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各省教育廳、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并負責按照當年的招生錄取政策處理與之相關的遺留問題。
第十五條學校調檔比例嚴格按照生源所在地教育考試院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為鼓勵考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而制定的各項“加分投檔”政策,并以投檔成績作為是否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的語種,但新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公共必修課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學校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學校對報考我校的往屆生、應屆生和同等學力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條普通類專業的錄取原則
1.普通類專業對進檔考生的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安排和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其它沒有錄取滿額的專業。調劑辦法為:根據考生投檔成績的高低確定考生調劑的先后順序,依次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類別學科,調劑專業順序按計劃缺額從小到大順序安排;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2.進檔考生同分的排序規則。若投檔成績已顯示了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排序規則分值,則按照該省(直轄市、自治區)顯示的排序規則分值執行。若投檔成績沒有顯示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排序規則分值,當投檔成績相同時,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藝體類專業錄取原則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考生還必須參加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統一組織的專業統考并達到對應批次相應層次規定的合格線,同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對應批次相應層次的合格線:
1.使用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相應類別統考專業成績錄取的本、專科專業,執行招生省級招辦規定的投檔規則。若省級招辦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我校在全國計劃來源系統中編報并經招生省級招辦核定的規則投檔錄取。對進檔考生的錄取,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安排和錄取。
2.進檔考生同分的排序規則:若投檔成績已顯示了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排序規則分值,則按照該省(直轄市、自治區)顯示的排序規則分值執行。若投檔成績沒有顯示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排序規則分值,當投檔成績相同時,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總和高者優先;若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相同,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3.當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其調配至尚未滿額的同類別其它專業。調劑辦法為:根據考生投檔成績的高低確定考生調劑的先后順序,依次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相同類別專業,調劑專業順序按計劃缺額從小到大順序安排。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已錄取的考生不得換錄。
第二十三條學校招生工作的人員除招生處工作人員外,還抽調學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和法規、政治思想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教師或干部參與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參與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2024年全國普通高考及我省組織的各類單獨考試。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政策執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規定的項目,堅持學生自愿、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
第二十六條為保證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除執行國家頒發的獎助學金制度外,還設置了獎助學金、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多項資助措施。
第二十七條普通全日制學生按學年收取學費,退費辦法根據川教函【2013】673號文件,學生退學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學費、住宿費清退額=每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在校時間不足一月按一月計算。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據實計退。如國家有新的收費政策規定,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六章招生咨詢及錄取信息查詢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招生錄取期間將在成都藝術職業大學網站上即時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九條我校招生錄取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詢或咨詢:
錄取查詢:www.cdau.edu.cn(成都藝術職業大學官網)
招生政策咨詢:028-82480222、82482222(成都藝術職業大學招生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處負責解釋。此前學校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規定中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