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師范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5-07-04 18:26:48本站原創
太原師范學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太原師范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章程適用于太原師范學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太原師范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太原師范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太原師范學院學校標識碼:4114010119
第五條辦學層次及類型:本科,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主管部門:山西省教育廳
第七條學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內環街189號(南內環校區)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大學街319號(魏榆校區)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太原師范學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制訂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條太原師范學院教務部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我校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編制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省(區、市)招辦和學校招生網站向社會公布。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我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預留計劃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章錄取
第十一條我校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錄取,堅持實施“陽光工程”。
第十二條我校承認各省(區、市)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條我校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計劃數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我校所有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
第十五條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區、市)招辦公布為準,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我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進行錄取。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七條考生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內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我校在山西省編制音樂學、音樂表演專業招生計劃時,對考生性別、樂器種類等有具體要求,詳見填報志愿指南。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只招器樂考生。戲劇影視文學專業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規定,直接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報考公費師范生計劃的考生須具有我省相應地市戶籍,錄取時分生源地市錄取,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電子檔案中戶口所在地為準。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則按照山西省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條報考優師專項計劃的考生須為定向縣(區)所在地市生源,錄取時按照定向縣(區)生源優先原則,先錄取定向縣(區)生源報考考生,生源不足時,再錄取定向縣(區)所在地市生源報考考生。錄取時生源所在地以高考電子檔案中戶口所在地為準。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投檔成績相同則按照山西省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高水平運動隊錄取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經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規定錄取。
第二十二條專升本錄取按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有關要求及時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六章證書頒發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太原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學校名稱:太原師范學院。
第七章學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學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和山西省教育廳等部門印發的《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本科學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以及《關于調整公辦高校本科藝術學科學費標準的通知》(晉發改收費發〔2024〕152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六條錄取通知書簽發人為校長。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根據國家政策通過助學金、設置勤工助學崗位和助學貸款(在生源地解決)等方式予以資助。
第二十八條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報到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愿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聯系方式
招生網址:https://zs.tynu.edu.cn
電子信箱:zs@tynu.edu.cn
咨詢電話:0351-3179196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太原師范學院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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