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體育學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5-07-04 22:01:12本站原創
南京體育學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全稱:南京體育學院。學校標識碼:4132010330,學校在各招生省(直轄市、自治區)的代碼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條學校辦學地址:南京市玄武區靈谷寺路8號、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道169號。辦學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京體育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京體育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南京體育學院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是本科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份高考人數、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招生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依據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校專業特點和人才培養的需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考試成績和專業志愿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除體檢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關專業沒有體檢要求限制。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三條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報我校志愿時,須符合所填報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十五條學校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確定調檔比例并提檔,按“專業清”規則執行各專業錄取。
對于進檔的考生,如未能按專業志愿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綜合衡量考生綜合素質檔案調劑錄取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如考生所報的專業已錄滿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體育類專業: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和體能訓練專業按照各省政策規定提檔,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則優先錄取體育成績更優者,若體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休閑體育專業錄取按照江蘇省中職職教高考政策執行;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按照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藝術類專業:舞蹈表演專業按照各省政策規定提檔,對進檔考生按舞蹈類省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若舞蹈類省統考成績相同,則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第十八條普通類專業:按各省有關政策規定提檔,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第十九條學校各招生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條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錄取資格復查。凡發現不合格者,根據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按學年收取學費。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的通知》(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中外合作辦學學費。具體為: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5830元,新聞學、體育經濟與管理專業5200元,運動人體科學、運動康復、休閑體育、體能訓練專業5300元,康復治療學、舞蹈表演專業6800元;體育經濟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國內學習階段學費標準為25000元,國外學習階段的學費由外方合作大學按照其規定收取。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政策如有調整,以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最新出臺政策要求為準。
第二十三條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文件精神,學校住宿費按照住宿條件分類收取,標準為每學年500-15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國外學習階段的住宿費由外方合作大學按照其規定收取。
第二十四條學校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南京體育學院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與教育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政策規定相抵觸,以教育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由南京體育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咨詢及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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